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也是确保司法公平公正。今天,记者获悉,新年伊始,郑州中原区法院已开出4张罚单对3个案件中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进行惩戒,进一步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案例1
伪造债权债务事实重要证据,二人被罚
中原区法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中,薛某某向法院提交证人魏某某写的《借条》《收条》《收款凭证单》《事情经过》各一份,证明其已向证人魏某某支付相关款项。
魏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经询问,薛某某与魏某某陈述事实出入甚大,庭审最终查实薛某某向法庭做了虚假陈述,魏某某亦承认其出具的《借条》《收条》《收款凭证单》《事情经过》内容均为虚假。
法院审查认为,薛某某、魏某某已经构成伪造基础债权债务事实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诉讼活动,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鉴于二人在庭审过程中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于庭审后递交悔过书,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对薛某某罚款1万元、对魏某某罚款5000元。
二人在庭审后已全额交纳罚款。
案例2
伪造民间借贷事实,杜某某被罚2万
中原区法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主审法官就案件相关事实对杜某某进行询问时,杜某某主张并举证的2017年5月11日《借条》项下所对应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约、承诺、履行、给付相关的陈述,与2017年6月23日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关于金钱给付的时间、金额、方式、对象、对价的证人证言明显冲突和矛盾。
在法官向其出示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后,杜某某才被迫认可借条载明的借款真实情况。故杜某某在本次民事诉讼中陈述的有关孟某某因生意周转向其借款10余次的要约、承诺、履行、给付事实不存在,其相关陈述均为虚假,伪造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
法院审查认为,杜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诉讼活动,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杜某某虚假陈述所涉金额、虚假陈述被发现后仍未据实减少诉讼请求金额的情节,以及给案件审理造成阻滞、浪费大量司法资源的情形,决定对杜某某罚款2万元。
案例3
虚假租赁妨碍强制执行,郑某某被罚1万
在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降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郑某某依据《租赁合同》《收据》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撤销执行裁定书中责令郑某某迁出涉案房屋的相关内容。
据案外人郑某某陈述,被执行人何某某因周转资金需要向郑某某借款30万元,因不能做抵押登记,所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法院审查认为,郑某某明知其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系借贷关系,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其以虚假的租赁关系掩盖真实的借贷关系,并提出执行异议以达到排除对涉案房屋的执行。这种行为已经妨碍法院强制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案外人郑某某罚款1万元。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王新 穆童
编辑:黄波涛
统筹:刘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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