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向社会征集意见
2021-07-15 浏览量:

郑州+

7月15日起,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交通运输部也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拟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其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改,更加引发了社会的关注,以往驾驶员如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而《办法》实施后,处罚力度降至200元至1万元。目前,该征求意见稿正在进行意见收集,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1日。

修订后降低无证司机罚款额度

据了解,本次交通部门的起草修订,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开展“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规定清理”和“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的工作,以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执法行为。

《办法》主要拟修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适当降低了无证司机的处罚额度,另一方面是同步了网约车和巡游车驾驶员的处罚标准。

修改后的第三十四条内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而根据此前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如果在无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过本次调整后,车辆无运输证的处罚标准为3000元—1万元,驾驶员无从业证的处罚标准为200元—2000元,从表面上可谓大大降低了处罚标准。

市内一些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有所议论,这些无证的网约车说白了就是以前的“黑车”,这样的处罚标准,是否会影响到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从而无法对这些黑车产生威慑。同样,网约出租车驾驶员也认为,这样一来对于获取双证的车辆来讲,在规范经营方面不公平,“心中难免犯嘀咕”。

对此,交通部门也做出解释,考虑到不同违法事项的危害程度和经营者的承受能力,对第三十四条处罚情形分别按照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进行了区分,并适当降低了处罚额度。

甩客或故意绕道等行为处罚将同步出租车

《办法》的另一处修改,则是将网约车驾驶员的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同类行为处罚额度保持一致。这样一来,执法部门可以对网约出租车司机未携带证件、甩客绕道、违规收费等行为进行更强力制约,从而规范其经营行为,保证乘客权益。

现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包括:(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起草说明中指出,考虑到网络车和巡游车同属于出租汽车驾驶员,删除了第三十六条中关于未携带相关证件、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等方面处罚的表述,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关违规行为,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3号)执行。

根据该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等违规行为,将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若网约车驾驶员有甩客、绕道等行为,相关处罚会加重。

据业内人士表述,修改《办法》应是为了配合行政处罚法的实施,虽然罚款额度有所降低,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有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对于被查处的非法网约车,不仅要面临《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其在违法经营中所得也将被没收,执法效果将会越来越好。

郑报全媒体记者 刘凌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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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娅

统筹:杨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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