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责任 | 江苏13岁少年弑母惨剧背后
2019-03-2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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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顿激烈的争吵之后,他掂起了一把明晃晃的菜刀,砍向了自己的母亲。

3月18日,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37岁女子被发现在家中非正常死亡。当地警方披露,犯罪嫌疑人13岁的邵某已被抓获,系受害者的独生子。经初查,邵某因其母对其管教严格于16日晚与母亲发生激烈争吵后用菜刀将母亲砍死并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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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建湖警方对这起案件发出通报,明确指出,3月16日晚,邵某因不服杨某管教,双方发生激烈冲突,致杨某身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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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一出,网友似乎炸了锅。2017年12月,四川大竹县发生13岁男孩弑母案,2018年12月,湖南沅江发生12岁男孩弑母案,紧接着湖南衡阳又发生13岁男孩锤杀父母案。这四起少年弑亲案前后相隔只有一年多的时间。

这次建湖弑母案发生后,网友争论的焦点还是“刑事责任年龄过高”,不断有人呼吁“严惩少年恶魔”。留言大多是“呼吁严惩”“枪毙”“大家散了吧,又一个无罪的”等声音。但也有很多理性网友呼吁大家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

无疑,这是一起家庭悲剧。真相有待进一步调查,但一条鲜活的生命却没有重来的机会。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行之有效的教育,避免悲剧重演?是一道沉甸甸的考题。

13岁少年弑母震惊四邻

3月的江苏省建湖县,花红柳绿,春意盎然。这座有水有林的美丽小城,在2017年10月被住建部命名为国家园林县城。

“一个小孩把他妈给砍死了。”3月18日,一件骇人听闻的杀人案件从建湖县城传来,很快震惊了全国。

“刚开始都不敢相信,警察把尸体抬出来的时候有很多人在看,我也在旁边。”在离案发现场不远处的街道边经营一家商铺的市民王先生告诉记者。王先生表示,他们家和死者以及家人并不认识,出了事以后才知道跟他们同属一个小区,只隔了两栋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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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小区里都是这样的五层小楼,没有电梯,他们家就住在五楼。”王先生向记者透露,那个小孩是死者家的独子,18日那天上午,小区里围了很多人,当时小孩的外公外婆都在现场,外婆哭到几度昏厥,被送往医院救治。大概9点钟左右,警察在附近的一家24小时营业的餐厅内找到了那个孩子,并带走审讯。

据餐厅工作人员介绍,这个孩子在餐厅点了一杯白开水,自己带的饼干,当时并没有人注意到有什么异常,当警察过来在厕所发现这个孩子的时候,才发现他已经在这个餐厅里待了一天两夜。

王先生介绍,“这个小孩在行凶后应该是换了身衣服,不然身上有血迹不可能不被人发现。”这一说法并未得到警方证实,截至目前,建湖警方除发了一篇通告外,没有对外公布更多案件信息,也以案件正在侦办中为由婉拒记者采访,因此案发当晚的具体情形不得而知。

案发当天:母子二人没有什么异常

37岁的杨某是邵某的母亲。她在离家不远的一个商场里经营着一家小服装店,丈夫在苏州工作,很少回来,她和13岁的儿子邵某生活在一起,每天除了经营自己的小店,就是接儿子上下学,给儿子做饭。

3月21日,当记者来到杨某经营的服装店时,20平米左右的小店大门紧锁。据一家商户反映,杨某看起来很瘦小,为人平时也很随和,小店的生意也不算太忙,偶尔见过她的儿子来过店里,不过没打过招呼。16号那天晚上她关门有点早,7点多就回家了,谁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

杨某的邻居李女士告诉记者,“孩子的成绩还可以,最近一段时间成绩好像有点下降,杨某就对他更加严格了”。

“这个孩子是有点内向,但也不像有些报道说的住了十几年都没打过招呼。他们这么大的孩子不都贪玩嘛,谁家的孩子都是这样。男孩子平时就喜欢打打篮球,玩玩手机,偶尔会听到他们家会传来争吵声。”李女士说。

一位跟邵某住在同一小区的张同学告诉记者,他跟邵某是同校但没在一个班,偶尔会在一起打篮球,邵某1米7多的个子,戴个眼镜,平时为人也不错,喜欢玩手机和宠物,就在16号下午,他们还在一起打篮球,晚上就各自回家了。

“那天下午我们在一起打球时也没看出来他有什么异常,周末我们好不容易放松一会。”张同学说。

因玩手机母子起争执酿惨剧

少年弑母事件发生后,各种版本的传言在县城的大街小巷流传。成绩下滑、沉溺于手机游戏、母亲威胁杀狗等各种说法甚嚣尘上,本地一些网站上还有母子二人的照片。

有媒体报道称,当晚杨某回到家以后发现儿子正在玩手机,心中恼火,与儿子发生争吵,并争抢手机,儿子一气之下将手机摔到地上,杨某弯腰去捡,正要起身时,邵某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砍向她的后脑勺,杨某当场昏迷。

建湖县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发后,邵某一直很害怕和后悔,案件具体细节不宜过多公布,以避免给这个家庭造成更大的伤害。

值得一提的是,有邻居向记者反映,邵某平时喜欢跟宠物狗玩,为管教邵某,杨某曾当面摔死宠物狗,但这一说法只是在街坊邻居中口传,并没有人证实杨某曾当面摔死宠物狗。还有一种说法就是邵某在砍倒母亲后,狗一直在叫,他又挥刀将狗砍死。

多名小区居民告诉记者,事发两天后的周一,邵某就读的近湖中学发现邵某没来上学,电话联系家长也无人应答。班主任老师在微信群里通知住在附近的家长上门查看时发现门口有血迹,便立即报了警。

少年在餐厅坐了一天两夜,已被取保候审

据警方通报,案件发生在3月16日晚,18日上午杨某才被人发现死于家中。杨某家周围邻居均表示案发当晚没有听见什么异常的响动,对门的邻居是位老人,曾发现杨某家门口有血迹,但当时没有引起警觉,用拖把拖了拖。

18日上午,杨某被发现死在家中后不久,警方在离案发现场200米处的一家24小时营业的餐厅内,将有重大作案嫌疑的邵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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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餐厅工作人员介绍,这个孩子在餐厅点了一杯白开水,自己带的饼干,当时并没有人注意到有什么异常,当警察过来在厕所发现这个孩子的时候,才发现他已经在这个餐厅里待了一天两夜。

当时在值班的一位餐厅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邵某是从卫生间门口被带走的。周一上午10点50分左右,这名目击者看到邵某在餐厅被警察带走,“有两个穿制服的警察,两三个便衣。”他说邵某被带走时没有哭,有警察对他说别害怕,随后被带上警车。

3月21日,记者从相关工作人员处获悉,邵某家属已经为其办了取保候审,目前正在老家生活,等待警方进一步的处理结果。邵某出来后,一直很沉默,曾对父亲说“爸爸,我错了。”

究竟邵某最终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理结果,记者咨询了专业的法律学者。郑州轻工业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张威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依法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根据以往案例,本案中的13岁少年并不会受到刑罚处罚。

学生家长:不能接受其回学校继续上课

3月22日,记者来到邵某就读的近湖中学,想采访邵某在学校的班主任老师,但被告知该老师已去南京学习,未在学校。记者随机采访了几名放学的学生和接孩子的家长,他们均表示已经听说该起案件,也知道凶手就是该所学校的学生,当问到能否接受邵某继续回学校上课时,一名不跟邵某同班的学生回答道:“没想那么多,只要不来我们班上课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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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位接孩子的家长告诉记者,他不能接受这样的孩子再回到学校继续上课。“杀人又不是调皮打架那么简单,我是不放心我们家孩子跟这样的人在一所学校上课。”

难道因为邵某不到刑责年龄就可以当做什么事也没发生吗?张威告诉记者,不受刑罚处罚并不意味着对其“一放了之”,结合《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虽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通过其他三种非刑罚的处罚措施来进行处理。第一种就是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二种是政府收容教养。目前,司法部要求收容教养由未成年人犯管教所或成人监狱执行。第三种是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教育。具体而言,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但是,从实践层面上看,上述三种非刑罚的处罚措施存在多种不足。例如,政府收容教养制度,从标准、场所以及实施效果来看都差强人意;而工读学校在数量、教育矫正质量等方面也都存在诸多缺陷;监护人的严加管教更是难以起到效果。这些不足实质上反映了我国目前少年司法体系的严重不完善,而这种不完善也导致了社会舆论的质疑和批评。

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刑责年龄降为12岁

13岁少年弑母案发生后,再度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使得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成为热议的话题。张威表示,从社会舆论的角度看,有相当一部分普通大众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认为只有这样才足以惩罚未成年犯罪人且可以有效控制此类事件的发生。

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等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

该议案建议,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同时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到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相应的调整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据此,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第五十四条第二点最后添加: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的,可依照更高年龄段责任承担规定进行处理。

张威认为,这种观点是社会情绪的表达,可以理解。但是从理性或者专业的角度看,要想有效防控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决不能够“一降了之”。首先,未成年犯罪的原因是个人家庭、学校、社会等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造成的,所以,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也需要多方努力才能取得显著效果。其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监禁,并不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这是因为,一方面,未成年人还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在监狱内进行监禁,不利于其形成健康的人格、正确的价值观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反而会出现“交叉感染”、“深度感染”等监狱病;另一方面,被贴上犯罪人标签的未成年犯罪人出狱后会难以较好地融入社会、回归社会。因此,“一降了之”是一种对未成年犯罪不负责任的表现。

针对此类犯罪,张威建议,一方面需要在完善少年司法体系方面狠下功夫,如配置科学可行的非刑罚的处置措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进行有效的教育矫正。另一方面,注重预防才是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关键之处。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我们要厘清各方责任,探索如何使家庭、学校、社会形成未成年人教育的合力,真正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郑报融媒·郑州晚报记者 翟宝宽 文/图 发自江苏建湖

编辑:李粮辰

统筹:刘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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