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河南高院出新规:终结本次执行需征求申请人意见,可通过微信、电话约谈
2019-06-14 浏览量:

郑州

“法官说我的案件‘终本’就“终本”了吗,我的债权就这样被束之高阁了?”执行案件中,一些申请人常常有这样的疑惑,总觉得法官并没有“穷尽一切手段”去调查,帮他们追讨执行款。对此,近日,河南高院出台《关于规范终本案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的若干规定》,要求执行案件终本前需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并详细告知申请人,终本前法院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等执行情况。

终本约谈对象: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终本”,就是终结本次执行,在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规定》指出,终本约谈是指法院在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

此外,终本约谈应在案件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进行。终本约谈的对象为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经特别授权)。约谈人为承办该执行案件的法院执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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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内容:七个方面都要详细告知申请人

终本约谈时,都谈些什么内容?《规定》约谈内容有七个方面。

1.告知约谈对象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

2.告知约谈对象案件执行情况;

3.告知约谈对象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4.询问是否还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告知约谈对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

6.告知约谈对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权利;

7.听取约谈对象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约谈方式:面谈为主,电话微信等方式都可以

《规定》明确,约谈方式原则采取面谈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约谈。采取面谈以外方式约谈的,应先经执行局长审批。

采取面谈方式,法院至少应有两名执行人员参加。

面谈内容应形成约谈笔录,经约谈对象和约谈人签名确认后入卷。

采取电话方式,约谈人应使用执行记录仪等视听设备全程记录电话约谈内容,并将录音内容整理成文字材料,填写《终本约谈表》,由约谈人和视听材料记录人签名确认入卷。

采取邮件、传真方式,约谈人应将《终本约谈表》发送至约谈对象,经约谈对象填写、签名后发回法院,由约谈人签名入卷。约谈对象未填写回复的,由两名约谈人签字确认。通过邮件方式约谈的,应将邮件封面复印一并入卷。

采取短信、微信方式,约谈人应将《终本约谈》电子版发送至约谈对象,经约谈对象打印、填写、签名后,拍成照片发回法院,约谈人应打印照片并签名,并将短信、微信约谈记录截屏图片打印和《终本约谈表》一并入卷。

此外,《规定》还指出了不用终本约谈的四种情形。即执行内容仅为追缴诉讼费或罚款、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特别提醒:“终本”并不是代表执行的结束

“‘终本”也并非‘一终了之’,执行就结束了。” 据中原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员王晓东介绍,终本后,法院会将“终本”案件进行专项管理,将定期对‘终本’案件发出查控:

一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后,将立即恢复执行;

法院也并非被动等待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而是会在“终本”后的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同时,“终本”之后,对被执行人采取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等措施不会取消。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文/图 

编辑:朱琳

统筹:杨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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