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恋爱,以为要步入婚姻殿堂,却被一纸诉状拉入一场“三角恋”,男友竟是有妇之夫,隐瞒已婚事实与自己交往。如今,原配妻子起诉要求退还夫妻共同财产,获赠的财产需要返还吗?今天,来看看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纠纷案。
李某与田某在2011年登记结婚,二人系夫妻关系。2018年,王某和田某相识,随后田某在网上办理假离婚证,告知王某自己单身,利用假证件获取王某信任。恋爱后,双方近4年间保持同居关系。其间,彼此通过现金支付、银行转账、微信及支付宝转款等方式发生多次转、付款等经济交往和生活消费支出。后田某的妻子李某获悉此事,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16万余元。
鉴于王某对李某提交的《账目统计表》中所涉款项及数额无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王某应当返还财产金额为16万余元。但结合王某与田某共同居住的事实,返还财产中应适当扣除田某的日常生活消费费用,同时结合田某持假离婚证与王某同居的事实及具体案情,酌定王某向李某返还款项10万元。
【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任意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案中田某的行为既违反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侵犯了李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王某因此取得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未婚人士在与他人恋爱期间也要谨慎判断他人的婚姻状态,谨防“被小三”,避免人财两失。一旦不幸发生类似情况,也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杨晓芳
编辑:刘潇潇
统筹:陈静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