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从郑州调到信阳,调岗不打招呼能要到补偿吗?
2025-03-1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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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场中,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如果调岗缺乏合理依据,往往会成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导火索”。今天,来看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判决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0年11月,张女士入职郑州某生活电器商业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4年4月,电器公司突然通知,将张女士的工作地从郑州调至信阳,要求其在4月12日前到信阳工作地点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

张女士认为,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也未说明调岗的合理理由,加之其工作表现优异、家庭和生活也均在郑州,故多次通过邮件和工作群表示拒绝调岗,希望公司重新安排。然而,电器公司未予理会,且更换其办公室门锁、取消其钉钉打卡权限,并于2024年4月26日以旷工为由向张女士发出辞退通知。张女士认为电器公司不合理调岗行为构成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其合法权益,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张女士提供的荣誉证书、工龄延续申请等证据,证明其自2000年11月起在电器公司及关联公司工作,工龄应连续计算。双方2021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过于宽泛,未明确具体城市及调整条件,使得劳动者选择权受限,故该约定对张女士无约束力。公司单方面调整工作地点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跨城市调岗对劳动者的家庭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以旷工为由认定其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缺乏法律依据。张女士在此情况下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应认定为“被迫辞职”,依法应予以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张女士与电器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5月6日解除,并判令电器公司向张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

说法: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应与劳动者充分协商

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但用人单位在进行调整前,要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尽量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完成调整;若未能协商一致,也不能变相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工作地点作为重要条款,直接关系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过于宽泛,容易引发争议。而用人单位在调整工作地点时,也没有与劳动者充分协商,没有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劳动者的主观意愿,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进行维权,并主张经济补偿。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穆童


编辑:刘潇潇

统筹: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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