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交通事故,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哪些责任能免?今天,来看看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例,或许能给咱一个提醒。
方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6月,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购买《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受益人为方某。
2021年5月,杨某驾驶A车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所驾驶车辆与王某驾驶的已发生单方事故停在车道内的B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两车受损。约20分钟后,余某驾驶C车与刘某驾驶的D车碰撞,致使D车又与A车(此时车内无人)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交管部门认定,杨某负第一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余某负第二起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杨某不负责任。杨某先后三次住院共381天后不治身亡。方某作为保险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未能达成一致,诉至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共计109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与杨某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中,免责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不予赔偿。根据方某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杨某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承担主要责任,有重大过错,依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免责。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杨某系被保险人,因杨某已去世,方某作为唯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主张相应权利,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结合案情,《保险合同》第六条责任免除保险条款中关于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的相应责任免除有两款,第一款规定中约定免赔的条件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而第二款规定中约定免赔的条件为“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两款条款均系格式条款。交通出行过程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难免存在过失,第二款显著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未出现酒后驾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情况下,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解释,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支付方某保险金100万元,支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7万余元。方某请求过高部分,证据不力,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提醒:保险格式合同请看明白后再签
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杨警表示,保险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高效便捷,但容易损害相对人的利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签订格式条款时,要尽量对合同内容充分了解,特别注意减轻及免除对方责任或限制自身权利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充分明确自身的权益和责任。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陈梦姣
编辑:刘潇潇
统筹: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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