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直播间“开盲盒”,钱还能讨回来吗?
2025-04-02 浏览量:

郑州+

盲盒经济凭借其概率性营销机制与未知性消费体验,迅速崛起为新兴商业业态,尤其在青少年群体中引发沉迷式消费风潮,那么,当未成年人在直播间多次下单购买盲盒,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监护人、销售方及平台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三方之间责任又该如何划分?今天,来看郑州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告诉你答案。

13岁的赵某未经监护人同意,使用其亲友支付宝账号,在某网络平台“某经营部”开设的直播间内,累计下单百余次,消费数千元购买盲盒卡牌。监护人赵某发现其异常消费行为后,通过平台发起退货退款申请,并通过快递多批次退回部分盲盒卡牌商品。但经营部以“商品已拆封”“订单部分未退回”等理由,拒绝退还剩余款项6329.5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监护人赵某以该买卖行为违反《民法典》中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之规定为由,认为该买卖合同无效,遂将网络平台及该经营部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剩余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的购买行为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且上述购买行为消费金额较大,不属于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双方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无效,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某法定监护人未能履行好监护第一责任人职责,对赵某长期使用移动支付进行大额交易消费行为疏于监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某经营部未能结合自身售卖商品特性,借助平台实名认证、交易信息等填补交易漏洞,在交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监护人赵某承担30%责任,某经营部承担70%责任,某平台不是案涉交易的合同相对方,且已履行善良管理义务,不承担责任。

说法:盲盒经济有交易风险,要防止未成年人参与

赵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盲盒因其成瘾性设计,属于概率性与随机性的特殊商品,数百笔大额交易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远超13岁未成年人的正常认知范围,超出其日常生活消费水平,且法定代理人对此不予追认,故赵某与某经营部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无效。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本案中原告擅自使用亲友手机在直播间下单,监护人被“蒙在鼓里”,但发现后仍疏于管教,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故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过错责任。关于被告某经营部的责任问题。盲盒经济作为一种新型销售形式存在交易风险,某经营部作为网络盲盒商家,应当预见其市场交易群体多为低龄用户,尤其对本案中同一买家在短时间内出现多笔大额消费,却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及时止损,故某经营部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韩迪

编辑:周爱巧

统筹: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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