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体育课上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项目受伤,校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最终认定学校在组织开展体育教学活动中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约赔付相应损失。
11周岁的王某系某学校在校生。2022年4月,王某在上体育课时,因参加跳高项目不慎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家长认为学校疏于管理,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孩子受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及其投保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认为,校方日常已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师生安全教育。事发当天,体育老师在对学生强调过安全注意事项后,安排学生分组训练。事故发生系王某擅自改变分组安排参加跳高项目所致,归责于学校明显不合理,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王某主张部分赔偿项目没有依据,且超出保险范围,拒绝全额赔付。
法院审理查明,当天体育课上,王某未按体育老师分组训练安排,在未接受跳高训练和学习的情况下,擅自到跳高组练习时受伤。事发时,各组学生均在同一操场上训练,体育老师正在指导其他组的学生进行训练。王某受伤后,体育老师联系家长将其送医救治。经诊断,王某左前臂骨折,后住院治疗。
法院认为,我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学校承担的责任应为过错责任。王某在事故发生时11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跳高项目的风险具有一定的认知和防范能力。学校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通过日常安全提醒教育、体育活动分组等方式,履行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如果仅因为分组训练时,体育老师不在跳高项目现场即认定学校在教学过程中存在过错,将过分加重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不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秩序,甚至会导致学校采取减少学生体育运动等消极预防手段,不利于学生成长。王某参加跳高项目受伤系意外事件,学校对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作为被保险人,其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某医疗费等损失1.5万元,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上体育课受伤,学校尽到安全责任可不担责
近年来,因校园安全事故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此类案件中,学校对于学生受到的损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从学生的行为能力、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角度综合考量。事故责任的认定,需同时兼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人民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避免“和稀泥”式处理方式,在审慎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根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对于在符合教学规范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宜过分苛责校方,否则将导致学校“过度反应”,不利于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开展,影响学生健康成长。同时,为分散此类意外伤害风险,建议学校、学生家长等及时购买学校责任险、学生意外险,以弥补事故发生时自身遭受的损失。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孙多娇
编辑:周爱巧
统筹: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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