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账户空空如也,穷尽执行措施却无财产可查,就能躲过债务履行吗?答案是否定的。
近日,河南新郑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经调解,最终让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主动担责,为公司拖欠3年的劳务工资买单,让“有限责任”不再成为逃债挡箭牌。
徐某在河南某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从事后厨工作,遭公司拖欠工资49400余元。2022年7月,徐某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协议到期该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徐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法官穷尽执行措施仅执行到153元,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于2024年3月终结执行。
今年8月,徐某通过工商调档查询发现,某家居饰品有限公司创始股东为温某、顾某和华某,公司章程显示三人合资200万元,温某持股60%、顾某与华某各持股20%,但三人至今均未履行出资义务。徐某遂将温某、顾某、华某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替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及利息。
庭审中,温某、顾某、华某辩称,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于股东有限责任及独立地位,不应替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且三人出资期限未到期,无需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承办法官高伟与调解员王淑菊对温某三人详细解释《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出资义务以及在特定情形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告知三人,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结合新《公司法》中“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打消温某三人想拖延履行责任的侥幸心理,还向三人出示了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案例,说明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经过不懈努力,温某等三人同意替公司支付拖欠徐某的49000余元劳务工资,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说法:出资期限并非逃债的合法盾牌
出资期限并非逃债的合法盾牌。传统认知中,股东出资期限未到可暂不履行出资义务,但新《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则打破这一传统逻辑,强调只要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即便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也必须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有限责任并非无限免责护身符。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虽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但当出现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或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导致公司丧失偿债能力等法定情形时,股东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如温某三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温某三人便不能置身事外,须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叶春苗 高伟
编辑:周爱巧
统筹: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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