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以“尚德守法 共享食安”为主题于9月11日启动。为进一步加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审判工作,9月1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个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做实以案释法、以案促改促治,有力震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
案例一:黑作坊生产、销售伪劣“进口奶粉”
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张某彦、杨某芳先后在封丘县等地租赁厂房,购买固体饮料、麦芽糊精、乳粉、电子秤、封口机等原材料和生产加工设备,将这些原材料混合搅拌,灌装到印有“俄罗斯老式奶粉”(产品名称:麦卡赫特托牌全脂奶粉,750g)包装桶内,冒充进口奶粉,通过网店进行销售。赵某玲等人负责管理仓库、工人、代发工资及加工制作奶粉、对外发货等。2023年6月26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该生产窝点,现场扣押麦芽糊精、含乳食品基料粉、奶粉包装桶等物品。经检验,送检的“奶粉”中蛋白质、脂肪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审计,涉案7个店铺总销售额为367万余元。
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某彦有期徒刑8年6个月,判处杨某芳有期徒刑7年6个月,判处赵某玲等人6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各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斩断生产、销售伪劣食品利益链条
奶粉作为重要的营养来源,对促进身体健康有很大帮助。然而,时有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将罪恶之手伸向消费者。张某彦等人设立“黑作坊”,生产、制作伪劣产品冒充进口奶粉,通过电商平台向全国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该案也提醒消费者一旦发现有售卖伪劣奶粉等非法行为的,要积极举报,形成“假冒伪劣食品人人喊打”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假冒伪劣食品没有生存空间,斩断生产、销售伪劣食品利益链条,共同捍卫“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滥用亚硝酸盐炖煮排骨
2021年4月8日11时许,侯某在其经营的饭店炖煮排骨时超剂量添加其非法采购的亚硝酸盐,将该批次排骨供应给某小学,致使该小学一至四年级50余名学生食用后出现呕吐、头疼、肚子疼等症状并住院治疗。经诊断,系食物中毒。经检测,在该小学学生食用的排骨、骨头汤及呕吐物内均检出亚硝酸盐,该批次骨头汤中的亚硝酸盐含量达1396mg/kg。其中,有1名学生因食物中毒住院23天。经鉴定,该学生出现的食物中毒临床表现与亚硝酸盐中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致脑神经功能障碍,构成轻伤二级。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侯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校园食品安全事关青少年健康成长
校园食品安全事关青少年健康成长,关乎千万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虽然亚硝酸盐属于食品添加剂,但侯某超剂量添加亚硝酸盐炖煮排骨向学校供应,造成50余名小学生食物中毒,依法应当予以惩处。该案系人民法院严格落实有关未成年人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立场,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实践。
案例三:非法使用工业火碱等泡发干鱿鱼、干猪皮
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吴某、张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开封市顺河区某处院落进行作坊式生产,购买氢氧化钠(工业火碱)、硫酸铝铵(明矾)制作泡发溶液,对干鱿鱼、干猪皮进行泡发加工,并将泡发鱿鱼、猪皮对外销售。该生产作坊于2023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吴某、张某有期徒刑10年,分别并处罚金57.3万元。
典型意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依法惩处
工业火碱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刑法》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吴某等人使用工业火碱泡发鱿鱼、猪皮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同时,该案的发生也提醒消费者,要警惕异常“鲜嫩”或低价的水发产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
案例四: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制作减肥产品
2023年5月以来,张某昌在开封市某县设置3处生产减肥产品的窝点,组织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人生产添加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减肥糖果(颗粒)、减肥咖啡,销售给他人食用。柳某等人明知张某昌用于收取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产品货款的情况下,仍向张某昌提供支付宝、微信收款码、银行卡等账户。经统计,张某昌销售含“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产品金额共计102.41万余元。
宁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某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45万元;分别判处李某、柳某等7人3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宣判后,张某昌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生产销售非法产品将面临刑事处罚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曾被用于治疗肥胖症。但它对人体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都具有副作用,严重时会导致心律失常、脑卒中、心脏骤停等。2010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明令禁止西布曲明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张某昌等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西布曲明,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该案判决,一方面提醒消费者减肥要坚持科学原则;另一方面也警示生产经营者要坚决拒绝生产销售非法产品,否则将面临刑事处罚。
案例五:购进、销售来源不明的冷冻肉品
2022年8月,程某对外联系从宁波一港口购进一批来源不明的冷冻肉品,刘某明知系来源不明的冷冻肉品,仍安排张某(另案处理)将冷冻肉品运输至租赁的冷库。程某安排田某、程某森(另案处理)负责现场接货工作,对来源不明的冷冻肉品进行装卸、更换包装。卸货完毕后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现场扣押的产品进行鉴定,产地为印度等国的2280箱冻品,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无产品信息的240件货物,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经认定,上述肉类及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经评估,冷库中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2280箱共计价值151万余元。程某获利4万元,刘某获利2000元。
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60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走私冷冻肉品下游犯罪也严惩
近年来,冻品走私案频发,涉案的冷冻肉品大多未经过检验检疫程序,有的是存放了多年的“僵尸肉”,有的甚至来自疫病流行的区域,携带大量致病菌。本案属于典型的走私冷冻肉品犯罪的下游犯罪。程某、刘某明知系来源不明的冷冻肉品,仍购进并更换包装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该案提醒消费者购买牛排等食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对“卖相”佳但价格极低的产品提高警惕,注意查看食品的相关标识和证明。
记者 鲁燕
编辑:康迪
统筹: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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